近日,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花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刘某诉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刘某要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定金2万元。
2020年7月初,刘某陪同朋友到某房地产公司售房部取合同时,该房地产公司销售经理李某向刘某推销了一套楼屋,刘某称自己在银行已有贷款,可能无法再申请贷款,李某便提出刘某可先交2万元定金将该房子定下,定金转到李某个人账户,如果贷不了款,可将该定金全额退款,刘某遂向李某微信转账2万元,并由经办人张某给刘某签署了一份若因刘某个人征信问题无法办理按揭贷款,将定金全额退款的承诺书。8月初,刘某在银行咨询后,因无法申请按揭,便到该房地产公司售房部去退款,该房地产公司售房部工作人员又将另一套特价房屋推荐给刘某,刘某遂签署了该套特价房屋的认购书,并支付了2万元定金。之后刘某在各个银行询问按揭,但均贷不了款,便到某房地产公司请求退款,但某房地产公司拒绝退款。
庭审中,原告刘某多次强调因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承诺可以退还定金,刘某才签订房屋认购书的。该房地产公司则称,刘某的购房行为是自愿的,真实有效,定金不予退还。承办法官根据双方出具的证据,认定双方签订的认购书真实有效,且该案中房地产公司销售员张某虽然写过退还认购金2万元的承诺,但该承诺针对的是刘某欲购买的第一套房屋。刘某在认购特价房屋的认购书中已明确载明签署认购书后,若不能按照认购书姓名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则视为违约,刘某已对该认购书签字认可,故其要求返还定金的诉请不予支持,最后法院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该案提醒市民选择购买房屋时交纳定金需谨慎,不要因一时的冲动作出选择。签署房屋认购书时要仔细阅读认购书条款后再签字,才能在最大限度保护自身利益的同时购买自己心仪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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