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当事人不服本市基层法院作出一审裁判的民事、行政上诉案件;刑事自诉、刑事公诉的上诉、抗诉案件;当事人不服本市基层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驳回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的上诉案件。
二、上诉人应当在一审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内,向原审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同时提供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民事、行政案件的上诉人应当按照一审法院代为送达的《预交上诉费通知》的规定交纳上诉费。
四、当事人有经济困难需要申请缓交上诉费的,应当直接向本院立案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经本院依法审查批准的,在批准期限内缓交;未予批准的,不予缓交。
五、当事人有经济困难需要申请减、免交上诉费的,应当直接向本院承办该案的合议庭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经本院依法审查批准的,在裁判文书中载明;不予批准的,应当按期足额交纳。
六、当事人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或申请减、免、缓交未获批准又不按期交纳的,由本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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