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杨某(12岁)与任某(7岁)居住于同一小区,某晚,在该小区内部道路的交叉区域,任某穿轮滑鞋玩耍,在即将进入该交叉路口时,被从其左前方跑来的杨某撞倒致伤。当晚任某被送至当地A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股骨骨折,准备择期手术。任某家长认为A医院未能及时手术治疗,遂要求出院,并至省城的B医院就诊,进行了手术。出院后,任某多次往返B医院复查。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任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杨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其他费用。
争议焦点:1.本案中责任划分的认定问题。2.本案中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合理。
案件评析:
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本案中,杨某在小区内部交叉路口奔跑玩耍时,未注意观察且奔跑速度较快,与任某相撞,是导致任某受伤的直接原因,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杨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相应的侵权责任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任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自在小区人流较多的区域内玩轮滑,对于碰撞导致自身受伤的结果,应承担次要责任。其监护人未能尽到完全监护职责,对损害后果亦应承担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二:1.任某前往B医院就医是否合理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本案中,任某处于生长发育阶段,其父母为了让其尽快得到更好的医治、减轻痛苦,前往位于省城的B医院住院手术,并不存在任意扩大损失的故意,结合案件认定的证据,法院支持任某治疗期间产生的合理的医疗费和交通费。2.精神抚慰金应否支持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综合考虑本案中被侵权人的年龄、受伤情况、精神状态等情节,此次受伤对其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法院酌情支持精神抚慰金。
裁判结果:
杨某的法定代理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赔偿任某各项损失若干元;驳回任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在涉及未成年人各自玩耍时相撞导致一方受伤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因此即使伤害是由于各自玩耍无意引起的,监护人也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家长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子女负有教育、保护的法定义务和职责。日常生活中,家长要重视教育子女遵守规则、了解安全常识,增强子女的安全意识,更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尤其警惕在公共场所潜在危险的发生,密切关注孩子的行为,尽最大能力保护孩子人身安全,减少或避免损害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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