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首份《预查废证明》,正式启动涉金融案件“预查废”机制。该机制不仅能让金融机构进行不良债权核销处理,快速处理金融纠纷,同时又能避免对同一债务人进行不必要的执行程序。
“预查废”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查涉金融机构不良债务执行立案过程中,发现涉案被申请人已有他案被执行且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已被一家或多家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出具《预查废证明》,金融机构可凭借该证明核销不良债务。“预查废”制度并不意味着金融机构放弃债务追索权,如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债权人天水某银行营业部申请执行甘肃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查符合上述条件,故及时向其出具了《预查废证明》。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首份《预查废证明》,是深入推进执行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助力金融机构加快核销不良债权、健全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回应金融机构司法需求的有益尝试。今后,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继续健全“预查废”制度,深化金融案件执行源头治理,为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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