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开始施行。民营经济促进法围绕公平竞争、投资融资促进、科技创新、规范经营、服务保障、权益保护等方面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机制。民营经济促进法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其核心意义在于通过法治手段巩固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保障公平竞争与合法权益,从而激发市场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
近日,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办理了一起双方当事人均为小微企业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该案从立案到结案,用时不到3天时间,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且当场履行了货款。该案的妥善处理,不仅保障了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且促进了双方企业更加健康有序发展。
该案原告某商贸公司系润滑油、五金工具、机电设备、汽车配件、轮胎的批发与零售企业。被告某汽车服务公司为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汽车零配件销售、成品油销售企业。2024年6月双方就润滑油、柴机油等达成买卖合意,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润滑油、柴机油,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货款。
原告供货完成后,被告并未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经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遂起诉至法院处理。截止起诉前,被告共拖欠原告货款9500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在初步查阅卷宗后了解到,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货款是因为被告认为原告曾向其承诺由润滑油的厂家向其公司免费制作广告牌,但原告并未兑现承诺。而原告认为其并未向被告作出该承诺,只是答应被告向厂家申请,但因被告润滑油并未达到相应的销售额,故其向厂家申请后厂家并未通过,且该事实不能作为被告拖延支付货款的理由。
法院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经营信用良好,且均为小微企业,虽然分歧较大,但该案如协商处理,对双方经营发展均有利。故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多次进行背靠背调解,用心梳理案情,耐心舒缓当事人情绪,细心分析案件处理的利弊,且对双方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的问题进行释法明理。最终,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让步,案件最终调解结案,被告于达成调解协议当日便履行了货款。
该案的有效化解是麦积区人民法院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为企业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的体现。麦积区人民法院立足人民法院职能职责,聚焦涉企执法司法突出问题,严格履行人民法院法定职责,依法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各类涉企案件公正、妥善处理。充分发挥司法裁判规范、保障、引领的重要功能,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为推动辖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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