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清水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发回重审案件,被告人当庭兑现赔偿款,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取得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被告人张甲因怀疑被害人张乙驾驶三轮车吓唬其妻子和儿女,便拿一根铁管与妻子李丙一起找到张乙家。双方发生争执进而互殴,张甲用所拿铁管在张乙后背处、左胳膊和腿上击打数下,致张乙左侧尺骨骨折属轻伤二级。本案宣判后,张甲不服提起上诉。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张乙变更诉讼请求,增加赔偿数额,要求判决张甲、其妻李丙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32503.9元。
重审期间,双方情绪严重对立。审判团队考虑到张甲和张乙矛盾根源较深,且二人是邻居,如果判决,极有可能使矛盾激化,产生不可预知的严重后果。于是从案件一开始受理,就将附带民事部分的调解放在了首位,庭前调解,庭审调解均因双方争议较大未能成功。庭审后,审判团队到原被告所在村组,邀请村委会干部进行调解,但由于双方矛盾尖锐,调解受阻。但合议庭仍未放弃调解,在准备判决的同时,在电话中多次沟通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进行调解,通过向双方释法析理、分析是非曲直,采用换位思考等多种调解方式,最终使双方当事人对斗殴事件有了理性的认识,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张甲、其妻李丙一次性支付被害人张乙各项损失76000元。签订调解协议后,被告人张甲当庭兑现赔偿款,双方握手言和。
本案的成功调解,不仅从根本上解决了被告人、被害人之间的矛盾纠纷,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还修复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消除了潜在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充分体现了司法为民、和谐司法的内涵,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