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秦安法院行政庭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辛某于2017年9月驾驶二轮摩托车沿成纪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西川小商品市场路段处时,驶入路左,与相向成某驾驶的未悬挂号牌的三轮汽车相撞,致辛某受伤,二车不同程度损坏,形成道路交通事故。秦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认定书,认定辛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成某先后在天水、陕西、上海等多家医院手术治疗,花费医疗费14万有余。辛某出院后被鉴定为一处五级伤残,一处九级伤残。因辛某与成某、王某(三轮摩托车车主)多次协商未果,最终辛某走上了诉讼道路。
本院经审理查明,成某驾驶的三轮汽车的所有人为王某,该车不符合技术标准、未悬挂车牌、未按期检验,也未办理任何保险,王某将该车借与成某使用。法院最终判决成某和王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不足部分的赔偿由辛某承担70%责任,成某承担20%的责任,王某承担10%的责任。
法官释法:作为机动车的所有人(车主),购买交强险系其法定义务。而车主将明知有缺陷的、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出借他人要承担连带责任,故作为车主,借车需谨慎,切勿因不好意思或者不好拒绝而将车随意出借,一旦出事,必定后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