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清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案件,使人民调解协议具有了强制执行力,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解决了后顾之忧。
2018年12月11日,申请人马某某与朱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清水县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为确保协议顺利履行,申请人双方到清水县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案件受理后,办案法官对该协议组织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该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故依法裁定,申请人马某某与朱某某于2018年12月11日经清水县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法官寄语:近年来,清水县人民法院一直不断推进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的完善和落实。此次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解决的案件,是清水县人民法院在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工作中的一大进步,同时也为当事人节省了诉讼成本。人民调解委员会不是国家司法机关的组成部分,也不是一级行政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法院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用调解的方法解决一般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经调解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或调解后反悔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