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麦积区人民法院社棠法庭受理了原告李某某(女方)与被告汪某某(男方)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起诉。
法院受理后,对案件进行审查和情况了解。在庭前调解中,虽然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也迎合称没办法只能同意离婚,但审判法官根据审判直觉和经验判断,原、被告的感情问题和夫妻矛盾并不是根本性和彻底性的,虽有矛盾但仍有回旋余地。经过更进一步的了解,办案法官发现,原告没有工作、无生活来源,多迫于生活压力;男方虽同意离婚,但离婚后生活条件仍然较差、生活压力依然很重,并且不同意两个子女随原告生活。
法院基于本案的实际和法律的规定,认为准予双方离婚不是一个明智和正确的选择,并确定了以和好调解为主的工作方案。正式开庭前,立足于双方真实的心理活动和心理预期,审判法官从公平、公正的角度,从情、理、法的角度,给双方予以利弊的分析和耐心的劝解,让被告真正认识到珍惜稳定的婚姻生活和家庭幸福,让原告珍惜家庭来之不易的温暖,不至于离婚后无处生活。
经过审判法官的耐心劝解,双方同意再认真考虑。经过几天慎重的考虑,原告主动前来法庭撤诉,法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本案中,办案法官通过案件细节的确认,维护了一个家庭的完整,也履行了法院维护婚姻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