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人过马路被电动车从双脚上碾过受伤,由于事故发生时未报警,肇事现场的证据灭失,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行人将电动车主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71973.42元。近日,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由电动车主赔偿行人各项损失共计30757.56元,扣除其先行垫付的4862元,还应赔偿25895.56元。
2018年的一天,原告高某与其同事行走在天水市麦积区某十字路口斑马线路段时,被告罗某驾驶其电动车快速通过中不慎从原告高某的双脚上碾过。原告高某受伤后,当即被其同事及被告送至医院住院治疗24日,其伤情经诊断为左足第五跖骨基底部骨折、右跟骨前节骨折等。被告罗某在原告住院期间仅垫付医疗费4862元。
麦积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罗某驾驶电动车上路行驶应当遵守相关交通法规,在行驶到行人较多的斑马线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并注意观察,由于其车速较快且观察不够,与原告高某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住院治疗,依法认定其有过错,关于被告罗某提出原告应承担主要责任的问题,因事故发生后并未报警处理,现场证据已灭失,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原告高某对于事故发生有过错,故对该主张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