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猥亵儿童案

网站首页 » 刑事审判

被告人王某猥亵儿童案


来源:张家川县法院 责任编辑:马秀玲
发布时间:2019/3/4 16:59:40 阅读次数:12106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系张家川县龙山镇连柯村小学教师,担任该校五年级班主任兼语文老师。2017年5月24日下午放学后,被告人王某将五年级学生留下,让学生到教师宿舍背诵课文,在受害人李某1(时年10周岁)到该宿舍背诵课文时,被告人王某让李某1将房门关闭,在李某1背诵课文的过程中,王某在李某1的外阴抚摸。后在李某2(时年10周岁)背诵时,王某又在李某2外阴处抚摸,并将手指伸进阴道内。

同年5月26日下午放学后,王某让五年级学生在校园内背诵课文,当晚20时许,被告人王某让学生又到其宿舍背诵课文。在李某1背诵课文时,王某让李某1将房门关闭,在其外阴处抚摸,并将手指伸进阴道。经医院诊断:被害人李某1患有“外阴炎”,被害人李某2“会阴挫裂伤、处女膜破损(右侧处女膜缘内侧渗血)、阴道口扩张1.5厘米、阴道炎。”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为寻求性刺激,在教师宿舍多次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裁判结果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人民教师,以追求性刺激为目的,采取触摸被害人身体隐私部位的手段,对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多次实施猥亵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予严惩;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儿童的人格、名誉和身心健康权。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判决作出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命运。由于他们年龄小,认知能力差,缺乏防范意识,在遭遇性侵害时,不能及时求助和有力反抗,对受害人的身心造成极大伤害,尤其对其心理造成重大创伤。本案被告人作为人民教师,披着合法的外衣与受害人接触,采用欺骗的手段多次实施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因此,为了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严惩了犯罪分子,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具有典型意义。同时,希望社会各界密切关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努力创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环境,让性侵害远离未成年人。

编写人: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作者:马秀玲

甘肃法院网版权所有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建宁西路1950号
邮编:730070 E-mail:gsgyxcc@163.com

陇ICP备10200000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