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时明确了对小孩的抚养关系,离婚后拒绝变更抚养关系,该怎么办?日前,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判决由被告刘某履行离婚时对孩子抚养权变更的协议。
2008年5月,女子王某与男子刘某办理了结婚登记,2009年11月生育长子刘小甲,两年后又生育次子刘小乙。在共同生活中,因感情破裂,2017年4月,王某和刘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内容为:长子刘小甲由刘某抚养,次子刘小乙由王某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离婚后,王某多次找刘某要求刘某将次子刘小乙交由自己抚养,刘某对王某恶语相加,不让王某领走小乙。刘小乙现已年满8周岁,具有一定的认知、识别能力,庭审中,小乙向法官表明愿意和母亲一起生活。另外,王某现从事个体理发业务,有固定收入,能保障刘小乙的生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时达成的协议即长子刘小甲由被告刘某抚养,次子刘小乙由原告王某抚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后刘某并未履行协议,拒绝让王某抚养次子刘小乙。根据法院调查,次子刘小乙现已年满8周岁,也愿意同王某生活。故本着尊重孩子意愿、给孩子一个稳定的成长环境的角度出发,原告要求变更刘小乙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