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危房改造款 不当得利
【案号】
(2018)甘0524民初326号
(2018)甘05民终550号
【案情简介】
高楼乡政府给独岭大队柯泉村低保户颜某某进行危改房修建,因颜某某无能力修建,政府将危改房建设承包给邹某某。邹某某于2017年农历八月份至2017年农历九月份为高楼乡独岭村村民颜某某进行危改房修建,建筑面积30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1500元,修建完成后,因颜某某本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银行卡,高楼镇财政管理所于2017年12月12日将45000元该款项打入颜某某1的银行卡内,颜某某1以房屋质量不合格为由扣下工程款,邹某某起诉颜某某1、刘彦彦给付建房款。
处理结果:一审判决颜某某1、刘彦彦给付原告邹某某危房改造款40000元。颜某某1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裁定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发回重审。
【疑难问题】
1、本案涉及到政府为贫困户进行危房改造的项目。危房改造是政府行为,属于政府的阶段性工作,一般情况下政府会设立临时性的组织机构(政府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或办公室)来组织实施。此类案件法院是否可以立案审理?
2、本案中,颜某某是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审被告颜某某1所在乡的乡政府委托原审原告邹某某为颜某某1的兄弟颜某某进行危房改造。政府与施工方没有签订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施工合同书,也没有相应的改造标准,修建后的房屋如何算合格,如何算不合格,也没有一个强有力的验收标准。农村危房改造后的标准如何界定,成为审判实务中的难点。
3、本案的案由如何确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而本案中涉及到政府对贫困户的扶贫项目,颜某某1取得这笔房款是有法律上的根据的,所以并不是属于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因此本案案由的确定也是本案的疑难点。
4、本案的诉讼主体是否适格。本案中邹某某是包工头,受乡政府所托为颜某某进行危房改造,这属于政府的精准扶贫项目。颜某某1以房屋质量不合格为由将政府打到其卡上的工程款扣下。通过庭审查明事实来看,本案中政府是重要的联系纽带,因此本案是否可以将乡政府追加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