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秦安法院成功审结了一起非法经营案件。
武某系秦安县某村村民(因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已判刑)以果树用药为由,从被告人敬某处购得硝酸钾130袋(50千克/袋)6500千克,被告人敬某非法销售硝酸钾,经营额为78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敬某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稍酸钾的销售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应予以认定,提请的量刑情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敬某自愿认罪,且积极缴纳罚金,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对居所地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敬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法官提醒: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然而,还是有不少违法者为获取巨额报酬,铤而走险,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