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戏耍应陪同,莫等事发才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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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戏耍应陪同,莫等事发才后悔


来源:麦积区法院 责任编辑:张丽霞
发布时间:2019/4/4 11:04:49 阅读次数:6713

近日,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两小孩玩耍导致损害后果的案件,受害方父亲要求对方父母赔偿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万余元。

法院查明:2018年8月,张某、李某、夏某等小孩在某小区的活动广场玩耍时。张某被同在该场地玩耍的李某突然撞倒摔伤,后张某被送往天水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张某的伤情为左肱骨骨髁上骨折,先后进行石膏固定和手术治疗,住院8天后出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加害人是未成年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某在与其伙伴追逐玩耍时,未注意避让,将张某撞倒致伤,李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未成年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并不因其欠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免责。根据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因李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没有财产,故由其监护人李父和李母承担替代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由李父、李母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万元。

若在李某玩耍时,李某的监护人在场,能及时制止过度的玩耍。或者张某的监护人在场,能及时发现隐患并排除,张某是否就可以免除遭受的痛苦,李某免除经济损失。所以,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家长应时刻警醒,尽好自己的监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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