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在外借钱用于赌博,另一方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近日,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就对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做出判决,认定夫妻一方所借债务用于赌博,系其个人债务,另一方无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李某与妻子周某于2004年结婚,婚后李某长期在外赌博,夫妻双方为此经常争吵,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于2016年7月8日协议离婚。
2015年8月,李某与高某签订借款协议,约定高某借给李某现金5万元,月息5分,每月结息,借期1年。借款后至2016年4月李某共计还款1.25万元,之后李某再未付息还本。2019年1月,高某以借款发生于李某、周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周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为由将李某、周某诉至法院。周某称李某长期在外赌博,所借款项其并不知情,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李某在外长期赌博并私自频繁借款及在此次借款后不久因赌博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事实,同时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并未购置多余房产从事商业经营。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系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本案所涉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周某是否应当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问题,法院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审查:第一,周某是否具有与李某共同举债的合意。本案的借款协议上并无周某签名,对于李某在外借款周某不知情的事实出借人高某也予以认可。第二,是否有合理理由认定涉案借款用于赌博。依据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的事实来看,李某长期在外赌博,并为了筹集赌资及偿还赌博所欠债务在外频频高息借款,且在本案所涉借款发生后不久李某即因赌博曾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再结合李某、周某并无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完全有理由认定涉案借款李某是用于赌博,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
综合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认定涉案借款应为李某个人债务,所欠债务应由其个人负担,周某无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