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徐某(女)与被告何某(男)离婚纠纷一案。 2010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同年12月,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双方生育了一个儿子。2019年1月,双方因孩子教育问题发生矛盾并发生肢体冲突。原告受伤诊疗后,遂与被告产生不睦,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麦积区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准予或不准离婚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其婚姻基础较好。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生育一子,已建立起较为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双方因孩子教育发生矛盾,尚未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如双方能加强沟通、增进理解、彼此关爱、相互扶助,并在双方争议时,彼此保持克制,避免矛盾激化,夫妻感情有望得到改善。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