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男,回族,1945年12月出生,现年74岁。2014年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在监狱服刑期间服刑改造好,考虑到其已近古稀之年,加之身体原因,符合“无再犯罪危险”的法定条件,于2018年10月被假释。假释后我们对他既担忧,又牵挂,出去后是否能够适应社会,儿女是否尽孝,生活得怎么样。带着种种担心,天水中院审判监督庭到马某的住所地进行回访。
当我们见到马某的时候,他拿着一根木棍作为拐杖,身体羸弱,见到我们时他老泪纵横,诉说他假释后的境况,马某身体不好,儿女不尽赡养义务,他连医药费也负担不起,全靠老伴一月一百多元的养老金生活,他说;“我犯过大错,法院能给我这次假释的机会,很是珍惜,即使生活再难,也不辜负政府和亲朋的期望”。
了解到马某生活状况后,天水中院审判监督庭联系市检察院、市司法局与张川县检察院、司法局、镇政府协调沟通,解决马某的生活问题。办案法官表示,假释人员回归社会后,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要密切关注他们的生活状况、思想动态、生活环境,作为基层司法工作人员也要转变工作思路,落实帮教工作,让每一名社区矫正人员树立生活的信心。
假释是刑罚执行工作中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变更制度,是刑罚科学化、文明化的体现,它具有缓解监狱管理压力,提高改造效能,促进罪犯融入社会,强化社会管理能力长效机制。
天水中院开展回访活动是新时期法治建设谁执法谁普法的必然要求,也是法官审判责任的延伸,不仅使法官对假释人员如何按规定接受社区矫正有了更为直观和深入的了解,为今后正确地适用假释并坚持回访制度夯实了基础,同时也是天水中院审判监督庭在工作中增进人文情怀,落实司法为民的举措之一,更是法院与社区矫正机构沟通交流、信息互通和工作合作,能有效促进假释案件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