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作家罗曼罗兰说过:“在婚姻中,每个人都要付出代价,同时也要收回点什么,这是供求规律”。在当代离婚率不断的攀升,背后的影响因素其实是复杂的,但其中有一个极其重要却被常常忽略的因素是:个人的婚姻观念。很多人并不了解自己的婚姻观,因为它是隐藏在潜意识之中的。当人们过度依赖直觉和感性,或者对自己相信的观念缺乏反思,就更多的受到原生家庭和社会的影响,陷入模仿或者从众。我们可以从麦积区人民法院社棠法庭审理的一起婚姻案例中得到启迪。
刘某和王某于2012年3月经亲戚介绍相识,在2012年5月领取了结婚证书,同期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婚后刘某与丈夫李某共育有一子一女,两个孩子均未成年。短短的三个月时间促成的这段婚姻很快展露出了它的弊端,二人婚前接触较少,缺乏了解,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的不同开始引发各种各样的矛盾。我们无法以相识的时间长短来丈量婚姻的好坏,但是在没有充分做好准备的决定下草率的共同生活,也是对孩子的一种伤害,原始家庭的氛围对孩子的性格塑造是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矛盾的不可化解使这个家庭身心疲惫,刘某选择了向法院求助,请求解除和王某的婚姻关系,同时要求女儿由自己抚养,儿子由王某抚养。
法院在主持调解时从双方父母、孩子、经济现状等方面分析了离婚后的不妥之处,希望二人能够三思而行,表示婚姻中出现的矛盾是可以修补的,但刘某坚决要求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相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已经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王某见和好无望,也同意调解离婚,但要求两个孩子归自己抚养,王某最终也在孩子的问题上达成了和解。
最终,这段为期七年的婚姻终于画上了句号,当支撑再也无法找到一个中心点去端平,那处于一高一低的热情,往往容易倾斜于对美好回忆沉醉的产生,亦是对现实苦难逃离的追寻。反之,半路出逃就会冲破婚姻并不太牢固的围城,而生活最需要的就是现实的安稳。他们无法共同走过这七年之痒,若干年回想起来,不知是遗憾还是庆幸。法官无法做到绝对的平衡,但给予当事人的是在法律范围内一个最好的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