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朋友做担保以解燃眉之急,谁曾想到自己却变成了被告。市民李某为朋友张某签字担保从赵某处借款8万元,可借款到期后张某却未能偿还借款,因欠账太多消失跑路,赵某遂将担保人李某告上了法庭。近日,麦积区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依法判决由李某归还赵某借款8万元。对此,法官提醒市民在为他人担保时应谨慎,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2017年10月,借款人张某向原告赵某借款8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张某的朋友李某作为担保人在该借条签字确认。经原告催要,借款人张某及李某均未归还借款,张某消失跑路,赵某将担保人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麦积区法院甘泉法庭受理该案并向李某送达起诉状副本后,被告辩称借款是事实,但被告是担保人,张某是借款人,等借款人张某回来后被告可以帮忙催要。
法庭经开庭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本案中,被告李某在借条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名,三方对担保责任未明确约定,故应认定被告李某自愿为借款人张某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赵某系债权人,被告李某系连带责任保证人,故原告可以单独将保证人李某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本案中,借款人张某向原告赵某借款,借款人至今未能偿还借款,原告赵某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张某追偿。法院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判决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赵某借款本金8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