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购买房屋后在装修时将其楼顶凿开并安装了天窗,物业公司多次要求其拆除未果后将男子诉至法院,近日,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物权保护纠纷案。
2014年12月3日,杨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杨某购买的位于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某小区的房屋1套,建筑面积106.39平方米;该合同第十七条同时约定:该房屋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外墙面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2015年6月17日,杨某与该房地产公司、该房地产公司下属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约定由该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公司,为其提供物业服务和管理;协议第15条约定业主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备的结构、外貌;协议第45条约定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约定的,应赔偿2000元违约金。2016年7月19日,杨某经向该物业公司申请同意进行房屋装修,并与该物业公司签订了《装修装饰管理协议》。装修开始后,该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发现杨某擅自将其楼顶凿开并安装了天窗,为此该物业公司多次要求杨某对擅自安装的天窗进行拆除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但杨某拒不整改,据此依法诉至法院,一、请求法院判令杨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立即拆除其在楼顶上擅自安装的天窗;二、判令杨某向该物业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元。
麦积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方向本院当庭提交了证据并陈述了理由,杨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为了能够更清楚的对本案事实予以认定,庭审结束后,办案法官去该涉案房屋找到了杨某,询问了杨某与该物业公司发生纠纷的原因,杨某认为就是简单的安装了一个小窗户没有物业公司说的这么严重,自己已经找工人把外表恢复了,楼顶里面开凿的没有必要恢复,又不影响什么。
办案法官并对该涉案房屋开凿天窗处进行现场勘查,明确了杨某擅自开凿楼顶并安装天窗的具体位置及开凿程度后认为:由于杨某凿开的楼顶属于该楼房的共有部分,全体业主享有对其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且杨某的上述行为破坏了该楼顶的混凝土结构、保温层、排水设施、屋瓦、防雷避雷设施,影响了该楼房的整体安全性和使用效能,侵害了全体业主的权益。杨某擅自违规凿开楼顶安装天窗且拒不按照该物业公司要求实施整改行为,违反了相关物业服务合同和法律、法规、服务规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杨某应停止实施侵害该公司物业管理秩序的行为,并由其委托该小区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结构加固方案(设计变更)进行结构受力性能的恢复,按此施工并恢复相应的保温层、排水设施、具有防脱落装置的屋瓦、防雷避雷等设施,并保持与本栋楼其他外观的一致性;
二、由杨某向该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