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积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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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积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来源:麦积区法院 责任编辑: 姚丹丹
发布时间:2019/7/26 15:33:13 阅读次数:10920

7月25日上午,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徐某某、郭某、白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依法认定三被告人为“恶势力”,判决三人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三年十个月、三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郭某、白某某无视国法,经常纠集在一起,在天水市麦积区辖区内,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多次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连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七起,被害人多达十一名,其中六名系未成年人,并造成二人轻伤、四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恶势力”认定标准,依法应认定为“恶势力”。三被告人逞强耍横,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审理中,区法院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严格落实罪刑法定原则,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纠集未成年人寻衅滋事,应酌情从重处罚;犯罪对象部分为未成年人,对三被告人亦应酌情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郭某、白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均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认罪、悔罪、积极赔偿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均可依法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三被告人的全部量刑情节,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徐某某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郭某、白某某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为了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经麦积区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麦积区人民法院依法从严、从快审理涉恶案件,已审理恶势力犯罪案件3案12人。为了精准打击、量刑适当,区法院注重与检察、公安、司法行政部门的协作配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邀请区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及时会商研究案件情况,完善沟通机制,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确保凝聚合力,有力打击了恶势力犯罪,维护了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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