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需谨慎 利息约定要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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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需谨慎 利息约定要明确


来源:麦积区法院 责任编辑:李星宇
发布时间:2019/7/29 15:17:05 阅读次数:8326

近期,麦积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该案争议的焦点是借款人是否应支付借款利息。 

原告万某诉称被告陈某于2017年7月1日向其借款15万元,借期约定至同年12月1日,双方口头约定借期内利息按月利率2%计付。后经过原告万某催要,被告陈某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剩余部分逾期未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向其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7年12月2日起,至被告清偿本案借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庭室中,被告陈某答辩称,双方的借款未约定利息,视为无息借款,其于借期内偿还的款项是对借款本金的偿还,故其尚欠原告借款本金应为10万元,同意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以10万元为基数计算的逾期利息。

经查,被告陈某于2017年7月1日向原告万某提出借款10万元,万某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陈某借款15万元,陈某则向万某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只记载了被告向原告借款的数额15万元及还款期限2017年12月1日。被告于借期内共向原告还款5万元。法院在查明上述事实的基础上,依据《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判决:1、被告陈某向原告万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2、被告陈某向原告万某支付借款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被告清偿之日止)。

办案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并无关于利息支付的约定,原告亦无证据证明双方就利息支付问题曾有过口头约定且被告予以否认,故该借款应视为不支付利息,被告于借期内偿还的款项应视为对借款本金的偿还。也提醒大家,遇到类似的情况,一定要在合同中注明约定的利息,以免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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