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2)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3)受理不服全市各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审或指令基层人民法院再审;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各类案件;
(4)依法审判由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5)依法对基层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
(6)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7)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8)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9)统一指导和协调全市两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10)组织、指导基层人民法院办理司法协助事项;
(11)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12)对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相关部门管理全市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13)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遵守宪法、法律;
(14)承办其他应由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机构设置
内设机构18个:分别是政治部、执行庭、监察室、办公室、研究室、信访室、司法行政装备处、法警支队、法医技术室、立案庭、审判监督庭、行政审判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审判管理办公室。另外,还有市纪委监委派驻市法院纪检监察组。
二、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8年度收入总计4530.23万元,支出总计3987.38万元。与2017年决算数相比,收入增加1151.81万元、增长34.09%,支出增加17,972.2万元、增长21.59%,主要原因是普调工资、员额制工资改革、公用经费调标相应增加了收入。
本部门2018年度收入合计4530.23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3794.85万元,占83.77%;其他收入735.38万元,占16.23%。
本部门2018年度支出合计3987.3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503.23万元,占87.86%;项目支出484.15万元,占12.14%。
本部门2018年度年末结转和结余1108.64万元,较上年增加500.33万元,主要原因是部分项目当年未完工验收、款项未付。
(二)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8年度财政拨款收入合计3794.85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423.63万元,增长12.57%。主要原因是普调工资、员额制工资改革、公用经费调标。较年初预算数增加1466.16万元,增加62.96%。主要原因是年初时全省智慧法院信息化项目、第二批全省法院业务费等项目、聘用制书记员工资、员额制改革工资还未下达。
本部门2018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合计3252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减少27.3万元,降低0.83%。主要原因是当年资本性支出减少。较年初预算数减少923.31万元,减少39.65%。主要原因是当年退休人员经费统一由社保保障,不再由原单位保障。
本部门2018年度财政拨款支出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4.3万元,占0.44%,较年初预算数增加14.3万元,主要原因是员额工资改革,导致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增加;公共安全支出2840.45万元,占87.35%,较年初预算数增加1068.82万元,主要原因是年初时全省智慧法院信息化项目、第二批全省法院业务费等项目、聘用制书记员工资、员额制改革工资还未下达;社会保障与就业支出195.75万元,占6.02%,较年初预算数减少129.63万元,主要原因是当年退休人员经费统一由社保保障,不再由原单位保障;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82.73万元,占2.54%,较年初预算数减少30.18万元,主要原因是社保与财政清算导致部分社保缴费年底未及时转出;住房保障支出118.77万元,占3.65%,较年初预算数无增减变化。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8年度一般公共财政拨款基本支出2767.85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766.09万元,较上年减少371.45万元,主要原因是当年退休人员经费统一由社保保障,不再由原单位保障。人员经费用途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职业年金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医疗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项目。公用经费1001.76万元,较上年减少140万元,主要原因是本部门在办公费、水费、电费、差旅费等方面节约支出。公用经费用途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等。
三、“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支出总额情况
2018年度本部门“三公”经费支出共计85.44万元,较年初预算数无增减变化。
(二)“三公”经费分项支出情况
2018年度本部门因公出国(境)费用13.64万元,主要是用于我院部分干警出国培训学习。费用支出较年初预算数无增减变化。
公务车购置费0万元,当年未购置公务用车,费用支出较年初预算数无增减变化。
公务车运行维护费57.49万元,主要用于公务车的燃料、修理、保险以及路桥费等,费用支出较年初预算数无增减变化。较上年支出数增加8.4万元,主要原因是当年燃料价格上涨。
公务接待费14.32万元,主要用于公务接待。费用支出较年初预算数无增减变化。
(三)“三公”经费实物量情况
2018年本部门因公出国(境)共计0个团组,2人;公务用车购置0辆,公务车保有量为21辆;国内公务接待94批次,956人,其中:国内外事接待0批次,0人;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0人。2018年本部门人均接待费150元,车均购置费0万元,车均维护费2.74万元。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说明
2018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001.76万元,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开支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被装购置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办公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等。机关运行经费较2017年减少140万元,减少12.26%,主要原因是本部门在办公费、水费、电费、差旅费等方面节约支出。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21辆,全部是执法执勤用车。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2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18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33.98万元,全部用于政府采购货物支出。主要用于采购办公家具、办公设施、办公大楼的零星维修等方面。其中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233.98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
四、重点绩效评价结果
本单位无重点绩效评价项目。
五、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五)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六)结余分配:指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根据《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规定,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八)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九)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一)“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二)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三)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四)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五)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六)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附件1. 部门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2. 部门收入决算表。
3. 部门支出决算表。
4. 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5.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6.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批复表。
7.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8. 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