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麦积区法院判决了一起涉及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驳回了高某某的离婚请求。
高某某与陈某某于1994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补办了结婚手续,后生育一子。高某某因幼时患病造成脑损伤,成为精神残疾二级的精神病人,婚后多年一直接受治疗,但夫妻感情因此受到影响,不够和睦。陈某某常因家庭琐事与高某某发生争执。高某某为此诉至法院,由其兄高某担任法定代理人,请求离婚。
《婚姻法》规定婚姻自由,精神病人理应也享有婚姻自由,但精神病人离婚情况特殊,只能通过诉讼予以解决。而且,审理此类案件,首先,需要为其设置诉讼代理人,对已设定监护人的,应由监护人代理诉讼,未设监护人的,应按《民法总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顺序指定监护人代理诉讼。其次,离婚诉讼属于身份关系的诉讼,必须由离婚当事人表明是否愿意离婚,诉讼代理人无权作出决定,因此,此类案件应由人民法院裁决,以判决的形式结案。即便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也不能以调解方式结案。再次,在审查精神病人的离婚诉讼时,应注意遵循以下的原则:既要保障离婚自由,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有利于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排。如果原来夫妻感情较好,结婚多年,生有子女的,应尽量做调解和好的工作,指出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以不离为宜。对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安排好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的问题后可准予离婚。
本案审理中,主办法官结合本案实际,考虑到高某某的精神疾病无法治愈,其母亲年事已高、无抚养能力,其他亲属亦无妥善安置其将来生活和治疗的具体措施,其与陈某某结婚多年,且陈某某自愿继续对高某某进行照顾,故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了高某某的离婚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