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借钱要子还,养儿也“坑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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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借钱要子还,养儿也“坑儿”


来源:麦积区法院 责任编辑: 张晓静
发布时间:2019/10/14 10:01:37 阅读次数:7870

都说舐犊情深,但现实中来法院诉讼的父母子女案件可谓无奇不有。不久前,麦积区法院北道埠法庭就受理了一起“父债子还”的民间借贷案件,耐人寻味。

于某整日游手好闲,不务正业,还时常参与赌博,从不关心其妻儿的生活,更别说关注儿子的学业教育了,妻子苏某便与于某离了婚,儿子小于跟随母亲苏某生活。离婚后的苏某不但没有收敛赌博的恶习,反而是到处借债参赌。小于在苏某的养育下学业完成后参加了工作。于某到处借债不还,别人不愿再借给他,后于某便以儿子小于的名义借款,表示小于参加工作了有工资担保,且向债权人提供儿子的信息,以自己和儿子的名义写下借条。债权人在于某跟前要不上钱,便向小于催要借款,并告诉小于他父亲已经借了好几笔借款,借条都是他父亲写的他们父子两的名字,说是自己还不上儿子会还的。小于和债主找到父亲于某后,于某撒泼耍赖,逼着小于替他还款,碍于父子关系和债权人的逼迫,小于便承认借款,且将借条改写成自己一人借款了。

后债权人担心小于不还款,遂起诉至法院,小于说借款不是他所借,自己是被逼写下的借条。法院查明事实后,判决小于承担还款责任。

那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的依据是什么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案于某将自己的借款义务全部转移给儿子小于,经得债权人同意,虽本案实际借款人和用款人是于某,但是在小于被债权人找到后,同意将父亲于某的债务转移到自己身上,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已成立。债权人找其还款,并无不当。

生活中债权债务转移的事件很多,当权力得不到保障时,法律有准绳来公正的裁判,但是家庭生活中,父母子女之间的恩情确不是法律能裁决的了的,作为于某,身为父亲是否其应该反省自己对儿子并未抚养,却要儿子替他还债的愧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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