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要离婚,孩子抚养权和共同财产该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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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要离婚,孩子抚养权和共同财产该归谁?


来源:麦积区法院 责任编辑:高建智
发布时间:2019/10/18 17:58:52 阅读次数:8606

近日,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刘某(男)与被告张某(女)离婚纠纷一案。

2007年5月,原、被告同在兰州打工时相识后建立了恋爱关系。同年农历腊月,双方举行结婚仪式。2009年,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生育了两个女儿。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睦。2017年7月6日,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分居期间,两个女儿一直由原告抚养,且两个女儿均愿意随其父亲刘某共同生活。夫妻共同财产有:1.被告张某名下的小轿车一辆,现由原告刘某占有使用,现值4万元;2.被告张某名下的银行存款32142.60元。庭审中,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双方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争议较大。

麦积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已分居满两年,且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因两个女儿长期由原告刘某抚养,改变生活环境对其成长较为不利。并鉴于两个女儿均愿随原告刘某共同生活的意愿,两个女儿应继续由原告刘某直接抚养为宜。根据两个孩子的生活需要并结合当地的实际,由被告每月负担每个孩子的抚养费500元;对于被告张某名下小轿车一辆,因现由原告刘某占有使用,该小轿车应归原告刘某所有,并由刘某向张某支付一半的车辆折价款即2万元;对张某名下的银行存款32142.60元,亦应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存款额的一半即16071.30元。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两个女儿均由原告直接抚养,由被告每月负担每个孩子的抚养费500元,孩子的抚养费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至孩子满18周岁且独立生活时止。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名下小型轿车一辆,归原告所有,由原告向被告支付车辆折价款2万元;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32142.60元,由被告向原告支付16071.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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