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之间互相帮忙是在正常不过的一件事,可住在麦积区东岔镇的张某就因为找邻居谢某帮忙,“帮”出了意外,也“帮”出了官司。近日,麦积区人民法院元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意外的官司”。
谢某与张某两家系同村邻居,张某因自家摩托车轮胎损坏,请求谢某为其帮忙修理,谢某答应帮忙。在张某的请求下,谢某驾驶轮胎损坏的摩托车,载张某到麦积区东岔镇进行修理,摩托车行驶途中,发生翻车事故导致谢某受伤,谢某先后在东岔镇卫生院、宝鸡市某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后因伤情,谢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元龙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谢某在被告张某的请求下,载被告张某到东岔镇修理出现故障的摩托车,原告与被告之间是义务帮工关系。原告在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告作为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事发前,原、被告双方均明知骑乘的摩托车前轮胎有故障,存在安全隐患,原告仍骑乘该摩托车行驶,下坡途中,原告谢某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事故发生,致自己受伤。在事故中原告谢某存在过错,应依法减轻被告张某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谢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损失20000余元。
邻里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是无偿并不意味着无责,好心帮助他人时,要时刻紧绷法律这根“弦”,切忌草率行事,即使助人为乐,也要合理预计风险,避免让“热心肠”有“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