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发生资金来往,是赠与还是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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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发生资金来往,是赠与还是借款?


来源:秦州法院 责任编辑:刘欢
发布时间:2020/4/16 10:07:16 阅读次数:8623

柴米油盐酱醋茶,一旦同居,男女双方少不了经济上互有往来,分手后这笔账该怎么算?近日,秦州法院受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苏某(男)与张某(女)经人介绍相识确定恋爱关系后,于2018年开始同居生活。同居生活期间,苏某在外做生意,因需要资金周转经常向张某要求资金上的支持,张某遂通过微信、支付宝多次向苏某转账共计3万多元。2020年初,二人产生矛盾闹分手,张某多次催促苏某还款被拒后起诉到了法院。被告苏某辩称:“原、被告同居后,双方财产已经混同,而且原告住在我家中,我支付给原告的金额远远高于原告支付给我的金额”。庭审中,原、被告也都提交证据证明对日常生活中的费用双方均有支付。其中,苏某主要承担房租、物业费、餐费等,张某主要承担着家中日用品的开销。

法官认为,原、被告同居期间互相发生的钱款往来,并没有特别注明是借款或是其他性质的款项,从法律角度讲应属于赠予,该赠予没有附加条件,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该赠予有法定可撤销的情形,且该赠予行为已经成就,所以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所赠予的财产没有法律依据。但是,法官考虑到二人曾经系男女朋友关系,遂将本案的重心放到了调解上。最终,苏某同意补偿给张某6000元生活费,张某亦同意,本案以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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