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对商标价值的认同和企业品牌意识的增强,强大的经济利益驱动下的假冒他人商标行为相伴而生。近期,麦积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案件,被告人段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65000元。
2014年,段某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5年3月4日刑满释放。2018年6月,被告人段某未经某酒业公司同意,从他人处购买该公司各类酒的注册商标、合格证、包装盒等物,在麦积区一租用的民房内,用低档酒灌装成该公司上述高档酒,并包装好销售牟利。2019年1月,公安机关从段某租住的民房内查扣已灌装完成准备销售的各类酒400余瓶,非法经营价值共计122160元,同时查获大量未来得及组装的高档酒外包装、瓶盒、瓶盖以及防伪二维码等物。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1月29日提起公诉。
麦积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段某违反国家商标管理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被告人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段某自愿认罪,且愿意缴纳罚金,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办案法官提醒大家,良好的商标是企业产品或服务质量的象征,商标使用人一旦获准注册商标,就获得了商标的专用权,该权利受法律保护,其他任何人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假冒注册商标,剽窃了企业信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破坏了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势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要增强法律意识,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切勿“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