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清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件。
2014年10月底,赵某某与黄某某就开设某某宾馆事宜达成口头合伙协议,约定宾馆由黄某某负责经营,赵某某出资,利润均分。在2017年初,双方因盈余分配不合理,产生矛盾。2018年10月9日赵某某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合伙协议、返还宾馆投资、分割财产及收益。
在审理过程中,赵某某提出申请:1.对某某宾馆内现有的全部财产进行价值评估;2.对某某宾馆从2014年12月至2018年10月的经营利润进行估值。经估值宾馆现有资产总值为56861.00元;关于经营利润,经本院与多家评估机构联系,均认为根据所记载账簿无法做出评估,赵某某亦未向本院提供能够做出估值的评估机构,故对于某某宾馆的经营利润无法进行估值。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焦点是双方均同意退伙后宾馆的经营权、现有资产的分割、利润分配、债权债务等问题的认定。1.宾馆的经营权,赵某某与黄某某均提出在对方让出一部分资金后,都要求经营宾馆,但资金数额差距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双方发生纠纷后宾馆一直由黄某某独自经营的现状,故宾馆确定由黄某某经营为宜;2.宾馆现有资产价值56860元双方均同意平均分割;3.赵某某主张的收益利润,根据其提交的现有账簿无法确定是否盈利。对于黄某某主张的亏损,其提交了租金费、暖气费等票据证实,但双方在发生纠纷之前一直按照约定执行,宾馆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利润或是亏损均已分配或填补,在发生纠纷之后时至今日,宾馆一直处于黄某某自我经营,自负盈亏的状态,且宾馆一直处于营业当中,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应当由黄某某自行负担。
综上,1.解除赵某某与黄某某合伙经营某某宾馆的协议;2.某某宾馆由黄某某经营,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赵某某宾馆财产分割费28430元,评估费2500元,共计30930元;3.驳回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生活中,熟人之间的个人合伙还有很多,通过此案提出如下建议:1.合伙最好以书面的形式;2.有完备的财务制度,如果有实力最好聘请专业的管理人员;3.债权债务及时备案;4.约定时间定期结算;5.出现纠纷及时解决,切不可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