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替借款人偿还借款后依法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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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替借款人偿还借款后依法追偿


来源:麦积区法院 责任编辑:赵御钦
发布时间:2020/5/14 16:49:42 阅读次数:9959

担保人替债务人偿还借款,事后债务人却拒不给付,担保人一纸诉状将债务人告上法庭。近日,麦积区人民法院元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追偿权纠纷案件,依法支持了担保人的诉讼请求。

2016年12月15日,被告杨某以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的名义与原告签订委托保证担保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该合作社在银行的双联惠农贷款提供信用担保。同日,原告与被告杨某、银行签订双联农户贷款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可循环借款额度人民币70万元,可循环方式为自2016年12月15日起至2019年12月14日止,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原告的担保方式为最高额保证担保。该笔贷款转入被告杨某的个人账户。2017年12月21日,被告杨某以贷款人的名义归还了该笔70万元借款的本金及利息。

2017年12月28日,被告杨某填写农户借款合同用款申请书,申请向银行借款40万元。次日,银行将40万元贷款发放至被告杨某的银行个人账户,并出具借款凭证,贷款到期后,被告杨某未偿还借款,该银行向原告发出扣划通知书,从原告处扣划40万元贷款的逾期利息8461.17元,2018年12月28日,该银行再次向原告发出扣划通知书,从原告处扣划贷款本金40万元,利息9563.33元,合计409563.33元。原告向银行支付的代偿款,被告杨某至今未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杨某作为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后负有偿还借款的义务,由于其未能到期还款,作为担保人的原告按照约定,向银行履行了清偿借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原告行使追偿权符合法律规定,其有权向杨某追偿。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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