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欠薪事件严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而劳动者常常因为处于和用人者不平等的地位而维权困难。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对此类犯罪的依法惩治和相关案件的审理。
2016年12月2日,被告人范某注册成立了某互联网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分别于2017年5月15日、6月10日、10月23日、12月12日聘用汪某、何某、李某、刘某为其工作。上述四人为范某工作期间,被告人范某一直未按约定每月按时支付上述四人的工资。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范某累计共拖欠四名员工工资32200元。2018年7月5日,劳动保障部门向该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拖欠工资,接到指令书后,被告人范某仍未按规定期限支付劳动者报酬。公诉机关以被告人范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麦积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综合全案事实证据,法院认为,被告人范某作为互联网科技信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不支付,其行为确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范某在该案提起公诉前已支付被害人的劳动报酬,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 ,被告人范某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罚金5000元。
现实中,因劳资双方地位不平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欠薪行为时有发生。《刑法修正案(八)》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入罪标准和量刑情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该罪的认定标准、责任主体以及何为“数额较大 ”、“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作了细化规定,为人民法院打击此类犯罪、追讨劳动者合法工资提供了制度层面的保障。麦积区人民法院将继续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持公正司法、司法为民,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从每一个司法个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