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转让户口难迁出 法官主动协调解民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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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让户口难迁出 法官主动协调解民忧


来源:麦积区法院 责任编辑:刘炜
发布时间:2020/7/8 15:18:41 阅读次数:7438

侯某夫妇从冯某夫妇处购买二手商品房一套,双方交付房屋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后,冯某却一直未将户口从售出房屋迁出,致使侯某一家的户口无法迁入,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近日,麦积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因户口迁移问题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189月,原告侯某夫妇与被告冯某夫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冯某夫妇将其所有的位于天水市秦州区某住宅小区的房屋出售给原告侯某夫妇,房屋总价款为55万元。同时合同还约定:如卖方未按期将与本房屋相关的户口迁出,每逾期一日,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20181223日,原告侯某夫妇付清购房款后,冯某夫妇交付了房屋。此后因被告冯某夫妇未按合同约定将户口从售出房屋中迁出,导致原告侯某夫妇的户口无法迁入,给原告侯某夫妇及其家人的生活带来不便。在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侯某夫妇遂诉至法院,形成本案纠纷。

法院审理后认为,户口迁移是房屋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对户口迁出事宜进行了明确约定,被告冯某夫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户口迁出的合同附随义务,冯某夫妇未按约定将户口迁出已经构成违约。但庭审中冯某夫妇辩称,不是其不愿意将户口迁出,而是其购买他人的房屋后,其购买房屋的户口也未能迁出,导致其户口无法从案涉房屋迁移至新购买的房屋。

在找到原、被告形成纠纷的症结问题后,办案法官主动到被告冯某所在的辖区派出所了解询问户口迁移事宜,得知经法院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后,派出所可以协助将被告冯某的户口暂时迁至集体户口。为尽快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纠纷,办案法官对了解到的户口迁移事宜向双方释明后遂对案件进行了调解。经调解,被告冯某同意将户口迁移至集体户口,并同意向原告侯某夫妇支付违约金2000元。经过办案法官协调,在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当天,派出所就为被告冯某办理了户口迁移手续。最终,这起因户口迁移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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