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少年夫妻老来伴,但今年6月麦积区人民法院新阳法庭调解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原被告却因性格不合,结束了一场30余年的婚姻。
1989年,年仅23岁的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快速登记结婚。双方于1990年、1991年先后生育一儿一女。后双方由于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日渐淡化。2020年6月,丈夫苏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法官在审理时,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悉心劝和,但苏某称双方脾气性格、生活习惯、兴趣爱好完全不同,为此双方争吵了几十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无和好可能,故坚决要求离婚。刘某称苏某多年来对其实施家暴,自己为了孩子才走到如今,现苏某如此坚持,她也同意离婚,但要求苏支付其生活帮助费5万元。但苏某不同意支付。经法官耐心劝导,苏某明白了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的付出,念在夫妻一场的情份上,也同意了刘某的调解意见,同意支付其生活帮助费5万元。至此,一对维持了31年的婚姻画上了令人惋惜的句号。
法官寄语:婚姻基础是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时的思想感情状况和相互了解的程度,希望大家在婚前充分了解对方的性格、生活习惯、人品等的基础上再慎重缔结婚姻,从而减少“闪婚闪离”及“黄昏离”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