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工作是人民法院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财产安全的工作重点。近日,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件。被告人谢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芦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9年7月25日至30日期间,被告人谢某某在天水市麦积区向吸毒人员马某某、魏某、雍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8次,共计2.75g,非法获利3640元。2019年8月1日,被告人谢某某被抓获后电话联系被告人芦某某欲购买毒品海洛因5g,并向芦某某微信转账300元,约定了交易毒品的地点。当日14时许,被告人芦某某准备向谢某某贩卖毒品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芦某某无视国法,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非法销售,破坏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危害公民身体健康,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谢某某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且其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且系毒品再犯,亦应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芦某某,具有立功表现,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贩卖毒品的事实,系坦白,均可依法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事实及被告人的全部量刑情节,为了打击毒品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身体健康,麦积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近年来,麦积区法院审理的毒品犯罪案件数量虽呈逐年下降趋势,但打击毒品犯罪形势仍不容乐观,出现了为获取吸毒所需资金而以贩养吸或者实施抢劫等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区法院将继续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治毒品犯罪分子,巩固禁毒斗争成果,有效预防和遏制毒品犯罪活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