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打击毒品犯罪,麦积法院审结一起贩毒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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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毒品犯罪,麦积法院审结一起贩毒案件


来源:麦积区法院 责任编辑:王雪宁
发布时间:2020/8/14 9:31:49 阅读次数:10068

禁毒工作是人民法院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财产安全的工作重点。近日,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件被告人谢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芦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9年7月25日至30日期间,被告人谢某某在天水市麦积区向吸毒人员马某某、魏某、雍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8次,共计2.75g,非法获利3640元。2019年8月1日,被告人谢某某被抓获后电话联系被告人芦某某欲购买毒品海洛因5g,并向芦某某微信转账300元,约定交易毒品的地点。当日14时许,被告人芦某某准备向谢某某贩卖毒品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芦某某无视国法,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非法销售,破坏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危害公民身体健康,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谢某某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且其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且系毒品再犯,亦应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芦某某,具有立功表现,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贩卖毒品的事实,系坦白,均可依法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事实及被告人的全部量刑情节,为了打击毒品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身体健康,麦积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近年来,麦积区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数量虽呈逐年下降趋势,但打击毒品犯罪形势仍不容乐观,出现为获取吸毒所需资金而以贩养吸或者实施抢劫等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区法院将继续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治毒品犯罪分子,巩固禁毒斗争成果,有效预防和遏制毒品犯罪活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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