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梁某饮酒后驾车沿天水市麦积区书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桥南建材市场物流中心路段时,与骑自行车沿该路段逆向行驶至此的被害人任某某发生碰撞,致任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形成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任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梁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分,酒精含量为166.27mg/100ml。经认定,双方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梁某主动拨打120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对其不宜宣告缓刑。综合考虑其他量刑情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对其从轻判处。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办案法官提醒大家,醉驾会触犯刑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的后果,有百害而无一利。酒后勿开车,开车勿喝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