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麦积区的董某前往某银行办理业务时,得知自己名下有一笔2009年的贷款。董某认为自己没有贷过该笔款项,于是一纸诉状将该银行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原告董某诉称,自己曾到该银行调取了贷款记录及手续,发现该笔贷款的借款合同及申请都不是自己本人的签名。该笔款项于2009年9月8日打入其存折账户,同年9月17日转入其另一银行卡账户,但自己并未开通过该卡,也不知道该笔款项转入何处。后被告某银行于2019年7月19日以信息错误为由收走了原告的存折,换发了新的存折。
被告某银行辩称,原告在诉状中所述不属实。原告名下的贷款为2008年地震后的灾后重建贷款,在经过审核及办理贷款手续后,被告依约定发放了贷款2万元,该笔贷款也是直接存入原告名下的存折。涉及的贷款均为原告使用。而灾后重建贷款具有特殊性,必须是专款专用。银行已履行了合同。原告曾于2019年7月11日对其名下的存折账户自行销户,并非被告收走了原告的存折。2019年11月25日,原告曾向银行有关部门投诉,被告在接到投诉后,对事实及办理的相关流程、保存的贷款资料进行了核实,并走访了原告所在的村委会,均证实案涉贷款为原告所使用,最后出具了该投诉属无效投诉的意见,原告对此结果表示不接受,遂形成诉讼。
法院在审理中向该银行调取了董某银行卡的交易明细,显示该2万元于发放当天转出,经调查该笔款项由马某某从原告的银行卡中转存至收款人为“姚伟某”的账户中,接收行为云南某银行。办案法官查阅卷宗时发现,原告提交的户口簿复印件显示董某在本案中的委托代理人即其儿媳姚某的籍贯为云南省。因姚某姓氏与收款户名“姚伟某”姓氏相同,结合姚某原籍和接收银行都为云南省,承办人推测收款人“姚伟某”可能与姚某存在亲戚关系。经询问,原告董某、代理人姚某均陈述收款人“姚伟某”系姚某的弟弟,具体办理转存业务的马某某系原告的女婿。由此,可以确认原告对该2万元贷款是知情的。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原告的行为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给被告造成不必要的诉累,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同时,其行为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原告的行为,理应受到相应处罚。但鉴于贷款时间较早,且银行在此案发生前未向原告提供相关业务凭证;在就收款人“姚伟某”与原告的关系进行询问时,原告及代理人均能如实陈述;在查明情况后,原告及代理人及时、深刻地认识到其错误并保证以后不再犯,且原告的行为未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最终,法院依法对原告及其代理人进行了严厉的训诫,原告查看了法院依法调取的相关证据后当庭申请撤回了起诉。
办案法官提醒大家,虚假诉讼是违法行为,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切莫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