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诚信是做人之根,立业之基。但在现实社会中,往往有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忽视了诚信的可贵,至道德和法律于不顾,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最近,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心存侥幸,妄图钻法律“空子”的民事撤销权纠纷案件。
2018年8月的一天,董某驾驶车辆与何某所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使何某颅脑损伤,构成一级伤残。面临高昂的医疗费用,何某多次找董某商议赔偿均协商无果。何某遂向麦积区法院起诉董某,要求其赔偿车祸导致的损失115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因董某未履行判决义务,何某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在法院强制执行的过程中查实得知,董某早在2019年3月就将名下的一套房产转给其父所有。眼看着可执行的财产不翼而飞。何某再次到麦积区法院起诉董某及其父亲,要求撤回二人过户房产的行为。
在案件审理中,被告董某及其父辩称,该房产早在法院第一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起诉前就已经转移,而且该房屋本来就是董某父亲赠与董某的,因家庭纠纷,董父将赠与撤回是“理所应当”,所以认为二人之间转移房产的行为合理合法。但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董某与其父之间转移房屋所有权并非房管部门登记的“以六万元价格买卖房产”,而是仅办理了过户,并未支付合理对价。且房屋过户前后,直至本案审理,被告董某一直在该房屋中生活。
法院认为,被告董某的行为就是为了躲避赔偿原告巨额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被告董某对交通事故发生负全部责任,有赔偿义务,且被告知晓原告因伤势严重将产生巨额费用,还故意转移财产就是违反法律规定,故对被告过户房屋的行为认定为无效。而被告及其父亲坚持的“赠与行为”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关于赠与撤回的条件及时间。故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与其父之间的房屋买卖契约。判决后,被告也表示将不再上诉,会配合法院将房屋过户回来,继续履行自己的赔偿义务。
笔者提醒大家,我们生活在和谐幸福的社会环境中,法制也在不断地进步和完善。每个人都应该恪守诚实信用、敢作敢当,不断提升自身的道德品质,共同构建更美好的诚信社会。切莫耍小聪明,妄图钻法律的“空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