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花牛法庭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一笔转账资金到底是投资款还是借款产生了争议。
2019年2月,95后小伙王某与某公司签订分红协议书,协议约定王某仅需向该公司投入资金10万元, 2019年年底可收回本金、享受红利共计20万元;而公司对资金使用期限仅为九个多月。后王某依约将1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账户。但年底该公司及张某均未向王某给付本金及红利。多次索要未果,王某向法院起诉。
庭审中,该公司坚称王某的10万元钱既未进入公司账户也未用于公司日常运营,该笔钱与公司没有关系。法定代表人张某言10万元仅仅是自己与王某之间的借贷之债。听到这些辩解王某情绪较激动,庭审氛围有些许紧张。
经法庭多方了解,审理查明,该公司以张某名义注册,有3个股东,张某以公司名义与王某签订投资分红协议其他股东并不知情,且王某的10万元投资款实际由张某用于个人生意。后本案结合张某、王某的当庭陈述及双方签署的《投资分红协议》,根据王某在此次投资中扮演的角色,不干涉、不参与该公司经营管理,不用负担风险,认定王某行为不符合投资的特点,是典型的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法院依法判决张某及公司共同返还王某的10万元投资款并给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通过本案,笔者想提醒大家,投资关系的特点就是投资主体之间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莫要因为高收益而蒙蔽理智的双眼,进而遭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