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某建材租赁销售公司与被告张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2018年10月,被告张某从原告处租赁了架管等建筑器材。被告共拖欠原告租赁费46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张某于2019年6月15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但直至立案前被告张某依然未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赁费。遂引发诉讼。
鉴于原、被告有多年合作关系且被告未到庭,法庭庭前对被告张某进行了电话核实。在通话中,被告张某对拖欠的款项确认无异议,并表示将在法院判决作出前尽快履行义务。庭后,双方均表示对法官客观公正的解释均充分理解。最终,因张某未能按时履行给付义务,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某建材租赁销售公司的诉请。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