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王尹法庭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冯某之前曾三次起诉,法官通过庭前给冯某讲解其起诉不符合离婚的条件,冯某均以撤诉告终。之后由于家庭等因素进行第四次起诉,开庭当天又因孩子的抚养、婚后财产的分割等问题,双方大打出手,导致矛盾难以调解。
后来成某对双方的婚姻不再坚持,同意冯某的离婚意见。但对孩子的抚养,冯某认为应由成某抚养,成某条件相对较好,而成某则以抚养和前妻共同生育的孩子为由要求冯某抚养。经法庭指明抚养孩子之事以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原则,故应当由冯某抚养,成某应平常多付孩子抚养费。
在财产的分割上,成某、冯某婚后所购车辆一辆,使用一年,成某在年初的时候已经低价卖给他人,而冯某要求分割一半。经过法庭讲解动产的所有权转移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原则后,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同意给冯某适当的补偿款,冯某为了解决纠纷,同意达成调解离婚。
最终,一直以来的家庭矛盾,以孩子由冯某抚养,成某给付孩子抚养费及车辆分割款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