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一些较为偏远、封闭的地方,人们还保留着朴素的近亲结婚会亲上加亲的观念,殊不知近亲结婚不但会增加双方所生孩子患遗传性疾病的风险,二者的婚姻更是不受法律保护,属于无效婚姻。
王某与张某自幼一起长大,王某母亲与张某父亲系同胞兄妹,王某与张某系表兄妹关系,为使双方家庭亲上加亲,在王某与张某刚满十八周岁以后,于2011年11月30日,在其双方父母的包办下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自此张某入赘王某家,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3年2月,双方在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后,到民政局补办了结婚证,双方分别于2012年、2016年生育了两个儿子。因双方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20年,王某将张某诉至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二人婚姻关系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中,王某与张某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双方的婚姻关系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属于无效婚姻。故法院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判决宣告王某与张某的婚姻关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