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13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一行三人前往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就职工要求单位依约承担迟延交付经适房违约责任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及如何适用法律等问题,向杨永清副庭长进行了汇报。
杨永清副庭长听取汇报后指出:一、对于群体性、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向最高人民法院汇报、沟通,其做法非常好。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具有时代性,审理案件时要弄清该通知制定的背景,当时并没有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看问题要看清其实质。三、本案涉及的合同与一般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无本质区别,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是民事行为,本案纠纷不涉及分房,只是要求依照合同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应当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杨永清副庭长还指出,今后遇到重大敏感、群体性以及对统一法律适用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件,希望我们上下级法院多进行沟通。
立案二庭及时将汇报情况向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萍进行了汇报,张萍副院长召集立案一庭、立案二庭的入额法官对该系列案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讨论,一致认为六巡杨庭长的意见入法入理,应依照该意见进行裁判。
该系列案的正确处理,对于统一全省类案的法律适用和裁判规则,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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