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如实陈述在法院审判案件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事人虚假陈述的行为,一方面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妨碍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陈述客观事实,提供真实的诉讼证据材料,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近日,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就对作虚假陈述、妨碍司法秩序的当事人发出了罚款决定书。
情况简介
出尔反尔,先说收到租金,后又起诉索要租金。麦积区人民法院在2018年就原告常某与被告曹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书后,被告曹某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院)提出上诉。市中院维持原判,上诉人曹某又申请再审,市中院驳回后,曹某又向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市中院在对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检察院就市中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提出的民事再审检察建议进行审查时发现,原告常某(被上诉人)与被告曹某(上诉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中,原告常某向麦积区人民法院提供了租金收据四张,证明其已向某公司全额缴纳了收据中所载金额的租金,在麦积区人民法院向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某核实租金是否已实际缴纳的情况时,马某证实收据中所载金额已实际缴纳。随后,某公司向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常某向其支付其中三张收据所载租金,且马某认可该三张收据系其在同一天向常某出具,但租金未实际缴纳,即马某又在秦州区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否认这一说法。经审理,秦州区法院对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市中院查明,常某与某公司向麦积区人民法院提供了虚假证据,该虚假证据虽未对另一案件的处理结果造成影响,但其妨害了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审理,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破坏了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因此,市中院向麦积区人民法院发函,建议麦积区人民法院对常某与某公司提供虚假证明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法院决定
为诚信买单,因失信受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麦积区人民法院决定对常某及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分别予以罚款2000元和5000元的罚款处罚。
郑重提醒
司法权威是司法所具有的尊严、力量和威信,是党和国家权威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司法权威,是提高党执政能力的制度保障,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重要体现,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前提条件和关键环节。司法必须具有权威,对于在诉讼中违背诚信的行为,如虚假陈述、作伪证等行为,严重挑战了司法威严,法院在查清事实之后必会给予相应的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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