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秦安县人民法院
作者:王新宴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0/7/27 11:3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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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解决"执行难",避免因单纯适用强制措施而给社会带来不稳定的因素,秦安县法院在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律强制力做保障的前提下,采取灵活多样的执行方式,促使部分案件和解执行终结。
2005年12月15日,陈某驾驶无牌证二轮摩托车,与相向驶来的郭某无牌证二轮摩托车相撞,两人均受伤,二车不同程度受损,并形成交通事故,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郭某诉请法院要求赔偿,审理中,双方当事人虽达成协议,但被告却未按协议履行。权利人郭某根据调解书所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先后两次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官考虑到该案在诉讼阶段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进行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仍未能履行,鉴于申请人因此纠纷致残的特殊情况,如果再进行"面对面"协商来促使当事人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更不利于案件的执行。故县法院巧用双方不见面,单独给当事人做调解的"背靠背"工作方法,认真细致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用和解的方式彻底执结了此案,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