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秦安法院在监狱部门的协助下,发挥执行联动机制,成功促使一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缴纳罚金的义务。
2016年4月,马某某因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非法持有毒品罪被秦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作案物品、罚金5000元。判决生效后,马某某遂被关押在某监狱服刑,刑事审判庭依法向执行局移送执行马某某缴纳罚金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马某某在监狱服刑,且经过秦安法院依法查询其财产信息后发现无可财产可供执行。于是秦安法院执行干警前往马某某服刑的某监狱送达相关执行文书并告知其主动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同时向监狱部门发送协助执行函,对马某某拒不缴纳罚金的情况向监狱部门进行通报,反复沟通。监狱相关部门随后给马某某及其家属做了大量释法说理工作,其家属最终主动到法院代为缴纳了全部罚金。至此,在监狱部门的协助下,秦安法院成功执行到位全部罚金并上交国库。
近年来,刑事罚金刑的执行也是执行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关于“对于罪犯符合刑法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的规定,法院执行部门与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建立了财产刑执行与减刑、假释关联审查机制,罪犯在服刑期间符合减刑、假释条件拟提请审核的,首先要核实其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对罪犯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履行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一般不认定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从严掌握。由此,杜绝了“坐牢不赔钱”的错误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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