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执行的清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汪某、张某瑞、汪某珍、张某花、王某成、任某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汪某珍,郭某帆与高某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高某鑫,在我院发出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后,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在制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执行法官多次耐心讲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将面临的严重后果后,被执行人申请给予一定的期限,其将与申请执行人尽快协商解决的情况下。我院重新指定履行期限,要求二被执行人在3月11日前履行义务。
3月11日上午,汪某珍、高某鑫相继到庭,当执行法官再次问及履行义务的情况时,二被执行人仍然没有具体履行义务的态度,只是讲困难、找理由,报以逃避执行的侥幸心理,就是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此,为维护法律尊严,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我院决定,对汪某珍、高某鑫分别拘留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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