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人们的遵法守法意识也在不断提高,但仍有一小部分人抱着侥幸心理,无视法律,损人又害己,近期,麦积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案件。
2018年12月5日的早晨,吴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村道与城区主干道交叉路口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谨慎驾驶,与路上行人郭某、钱某、李某、方某发生碰撞,致使四人不同程度受伤,住院进行治疗。后经交警部门调查,吴某系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证驾驶机动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认定吴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四名伤者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车辆的登记所有人为吴某的女朋友赵某,赵某为该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为3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吴某驾车出行时,赵某明知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仍同意并将车辆交由吴某驾驶。事故发生后,四名伤者就赔偿事宜与吴某协商未果,就以吴某、赵某及承保的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向麦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麦积区人民法院受理四名原告的起诉后,依法开庭进行了审理,整理中,车辆驾驶人吴某及车辆所有人赵某态度积极,均表示愿意赔偿,希望法庭主持调解,保险公司也认可事故责任认定结论,也同意调解,故四案在法庭主持下进行了调解,原告对其诉讼请求进行调整,放弃了部分主张。吴某和赵某对原告调整后的主张全部认可并表示愿意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也在承保的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进行了核算,在法庭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保险公司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了保险金赔付的义务,但被告吴某和赵某未能按时履行,在法庭联系被告督促履行时,二人一反庭审时积极主动的态度,吴某拒绝接听法院的电话,赵某则表示其已经与吴某分手,并不知道吴某去向。
现四原告已经就本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这样通过好态度争取原告让步以达成调解协议,最终又不予履行,逃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人民法院将依法追究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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