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至8月间,刘某以贾某的房产作为抵押向秦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安农商行)提出个人借款申请,其申请借款金额为75万元人民币用于建材。借款发放期间,刘某向秦安农商行出具了《夫妻双方同意共同承担借款责任承诺书》,承诺刘某所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高某愿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双方签订《抵押担保合同》,约定抵押人贾某、李某(系贾某之夫)以天水市麦积区石佛路锦绣花园小区内某房屋作为该笔借款的抵押物,抵押担保其借款债务,抵押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秦安农商行在天水市房地产管理局为秦安农商行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权种类为抵押,债权数额达75万元人民币,而后秦安农商行如期向刘某兑现75万元人民币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届满,刘某、高某未向秦安农商履行借款义务,故秦安农商行将刘某、高某以及抵押担保人贾某、李某诉至秦安县人民法院。
本案审理后判决刘某与高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偿还原告秦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75万元及其利息102687.5元,以上共计859446.5元。如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将对被告贾某、李某位于天水市麦积区石佛路锦绣花园小区内某房屋进行拍卖、变卖。
2019年1月22日申请执行人秦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秦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自立案以来,我院依法查封并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顺利将被执行人贾某、李某位于天水市麦积区石佛路锦绣花园小区内一套189.07㎡的房屋经过两次拍卖成功。前期公告被执行人自动搬离房屋,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主动搬离,我院于2019年10月24日组织执行局精干警力,强制腾房。买受人及申请执行人到场见证。至此,涉及高标的额一起强制执行案件告一段落。
法官寄语:
2014年6月至8月间,刘某以贾某的房产作为抵押向秦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安农商行)提出个人借款申请,其申请借款金额为75万元人民币用于建材。借款发放期间,刘某向秦安农商行出具了《夫妻双方同意共同承担借款责任承诺书》,承诺刘某所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高某愿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双方签订《抵押担保合同》,约定抵押人贾某、李某(系贾某之夫)以天水市麦积区石佛路锦绣花园小区内某房屋作为该笔借款的抵押物,抵押担保其借款债务,抵押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秦安农商行在天水市房地产管理局为秦安农商行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权种类为抵押,债权数额达75万元人民币,而后秦安农商行如期向刘某兑现75万元人民币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届满,刘某、高某未向秦安农商履行借款义务,故秦安农商行将刘某、高某以及抵押担保人贾某、李某诉至秦安县人民法院。
本案审理后判决刘某与高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偿还原告秦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75万元及其利息102687.5元,以上共计859446.5元。如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将对被告贾某、李某位于天水市麦积区石佛路锦绣花园小区内某房屋进行拍卖、变卖。
2019年1月22日申请执行人秦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秦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自立案以来,我院依法查封并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顺利将被执行人贾某、李某位于天水市麦积区石佛路锦绣花园小区内一套189.07㎡的房屋经过两次拍卖成功。前期公告被执行人自动搬离房屋,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主动搬离,我院于2019年10月24日组织执行局精干警力,强制腾房。买受人及申请执行人到场见证。至此,涉及高标的额一起强制执行案件告一段落。
法官寄语:近年来,随着网络司法拍卖的兴起,秦安法院执行干警通过认真学习相关司法拍卖法律文件,熟练掌握司法拍卖操作流程,对每一件需要评估拍卖的物品进行精细化管理和运作,并将整个评估拍卖流程如实告知相关当事人,确保网络司法拍卖依法依规、阳光高效、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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